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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北大荒集团宝泉岭分公司梧桐河农场被实名举报 涉嫌欺诈致养殖场强拆损失700余万

时间:2025-10-24 阅读:61098 来源:中国中央数字电视《社会与法》栏目新闻采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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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央数字电视《社会与法》栏目报道(邢光华) 近日,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鸿雁特色养殖项目投资人罗全富、杜国辉、吴永生联合实名申诉黑龙江省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宝泉岭梧桐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梧桐河分公司”),称其在“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推进过程中不讲诚信,存在严重欺诈、行政不作为、破坏营商环境等行为,导致三人投资建设的合法养殖场被强制拆除,造成高达7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申诉人恳请相关部门彻查此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公平正义的营商环境。


据申诉人介绍,事件始于2017年。当年,梧桐河分公司工作人员以书面及口头形式承诺“每只鸿雁补贴7元”(附有银行转账凭证),主动推介鸿雁养殖项目,并由农场工作人员介绍安排申诉人出资48万元购买了兴杉泡区域养殖场,同时由分公司办理了十年使用权变更手续。基于对国有农垦企业的信任,申诉人后续投入300余万元对养殖场进行改造,改造工程经当地土地管理所认证,且依法注册合作社开展鸿雁养殖业务。该项目还曾被梧桐河分公司作为政绩工程,在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然而,2021年一场突如其来的通知打破了正常的养殖经营。当年,汤原县自然资源局明确告知申诉人,其养殖场位于“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属于禁止养殖区域,并出具相关文件要求自行拆除。申诉人立即携带文件前往梧桐河分公司交涉,却被以“不知情”“养殖场区域不在保护区”为由拒绝商谈。随后,汤原县自然资源局及保护区管理部门向梧桐河分公司出示了确凿证据:早在2016年,该养殖场区域已被正式划入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且梧桐河分公司当时已收到相关告知函。即便面对铁证,梧桐河分公司仍以“非其批建”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及善后协商。

因梧桐河分公司拒不担责,2021年9月29日,汤原县自然资源局与保护区联合执法组对该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经统计,此次强拆造成的损失包括养殖场建设改造投入约300余万元、养殖设施设备损失约400余万元,合计700余万元。举报人表示,此次事件使其倾家荡产,合作社成员被迫四处打工维持生计。

强拆后,申诉人携带养殖场使用权变更协议书、损失清单等相关文件,多次向梧桐河分公司、北大荒集团宝泉岭分公司及北大荒集团总部交涉索赔,但梧桐河分公司始终以“非他们拆除”为由推脱责任。受疫情及基层推诿影响,直至2024年4月通过国家信访局反映后,梧桐河分公司才开始“受理”此事。历经多级核查,各级答复普遍存在“避重就轻、所答非所问”的情况,回避隐瞒保护区信息、虚假承诺、违规变更使用权等核心过错。最终,北大荒集团有限公司在信访核查答复中首次承认“由于梧桐河分公司隐瞒事实给举报人造成了损失”,并建议“通过双方商谈解决”,实质上认可了梧桐河分公司的欺骗行为。

尽管集团层面已承认过错,但梧桐河分公司现任领导却呈现“新官不理旧账”的态度,继续寻找理由推脱责任,拒绝进行实质性赔偿谈判,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诉人至今未获得任何合理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5日,梧桐河农场有限公司信访联席办公室出具的对罗全富信访事项化解方案中显示,该公司对罗全富等人投资建厂及大棚房拆除造成的损失部分认可,同意赔偿76万元经济损失。然而,这一赔偿金额与申诉人700余万元的实际损失相去甚远,且梧桐河分公司后续仍未开展实质性赔偿谈判,继续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诉人至今未获得合理赔偿。

申诉人指出,梧桐河分公司的行为涉嫌多重违法违规与失职:在明知养殖场区域属湿地保护区的情况下,仍通过补贴承诺、协助购买及违规变更土地使用权等手段诱导投资,构成欺诈;违规将保护区内土地使用权变更给企业用于禁止类经营活动,属行政乱作为;事前未核实土地规划导致项目建立在违法基础上,事后拒不善后导致损失扩大,存在行政不作为与失职渎职。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之江新语心无百姓莫为官》一文中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一桩桩“小事”,是构成国家、集体“大事”的“细胞”,小的“细胞”健康,大的“肌体”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对老百姓来说,他们身边每一件琐碎的小事,都是实实在在的大事。

然而,在北大荒集团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梧桐河农场各级领导面前,百姓的事儿不是事儿,完全没有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从梧桐河农场信访办负责人郑金明在接待媒体和上访人那趾高气扬、不屑一顾语气中,拒不认错,不纠错,把所有问题矛盾都推向投诉人和湿地自然保护区一方的态度上,摆出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投诉人对上级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持怀疑态度。把一个不担当、不作为,有错不纠的人,推向领导干部岗位,只能是激化与群众间矛盾,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把权力凌驾于法理之上,更是对法律的蔑视。

 

多名法律专家认为:梧桐河农场在明知土地已划归为省级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却隐瞒真相并转包,导致房屋被强拆及经济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违反《刑法》《民法典》《湿地保护法》相关规定。

民事法律责任

合同无效:隐瞒土地性质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需赔偿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如建房投入)及间接损失(如预期经营收益)。

欺诈赔偿:若存在故意隐瞒,需承担欺诈赔偿责任,包括已产生的费用和可预见的损失。

刑事法律责任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若以牟利(涉嫌为了政绩捞取政治资本)为目的非法转让湿地土地,情节严重可构成此罪,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若占用湿地造成严重破坏(如耕地重度破坏),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违反的法律法规

《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优先,禁止擅自占用或破坏,违者需承担修复责任及罚款。

《民法典》:合同因欺诈或损害公共利益无效,过错方需赔偿。

《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依据。


针对此事,申诉人提出四点诉求:一是恳请中央巡视组彻查梧桐河分公司在项目实施中的欺诈、违规变更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上级北大荒集团有限公司把不担当、不作为的人放在领导岗位上,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否在干部任用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二是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三是责成北大荒集团、宝泉岭及梧桐河分公司立即启动赔偿程序,足额赔偿700余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利息;四是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反思整改,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据悉,申诉人已准备好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700余万元损失的真实性。其表示,此事不仅关乎个人财产权益,更涉及营商环境的维护,坚信相关部门能主持正义,为其挽回血汗钱,维护法律尊严与公平正义。目前,事件仍在进一步关注中。

审核 玉成